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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轨取证: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 养父去世养女有权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23-10-12 访问量:340 来源:本站
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 养父去世养女有权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李某与其丈夫有三个孩子,2003年李某的丈夫去世,家里经济条件一直不好。李某的女儿小玉当时13岁。王某是李某丈夫的弟弟,其妻子刘某无生育能力。王某为了实现做父亲的愿望,便与刘某商量收养一个孩子,起初刘某不同意,后经王某做工作才勉强同意。2003年5月20日,王某夫妇收养了李某的女儿小玉,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视小玉为掌上明珠,倍加珍爱,但刘某性格古怪,经常无故打骂李某的女儿,有时甚至以不给饭吃作为惩罚。李某知道后,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经与王某夫妇商量,小玉重新回到了李某的身边。因王某割舍北京侦探不了对小玉的感情,一直没有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2007年,王某因车祸去世,留下住宅一套,存款48万,未留遗嘱。李某的女儿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玉可以依北京出轨取证据养子女的身份来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官讲法: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李某的女儿小玉和王某夫妇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没有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因素,所以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但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收养关系的效力依然存在。 本案中,王某夫妇与小玉的父母就收养关系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征得了小玉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但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手续,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无效。小玉与王某夫妇的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在收养期间,养父去世,作为养女的小玉当然有权力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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